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商用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民终1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某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武汉某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生活馆,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负责人:崔某某,该生活馆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男,该生活馆员工。 上诉人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某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武汉某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某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生活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0891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上诉人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