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5民终7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9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荣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光电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荣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鑫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3)苏0506民初9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荣鑫公司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荣鑫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对案涉门窗收尾的工程量并无争议,认定事实错误。案涉苏州凯建友谊养老院项目系恒龙公司与案外人上海煜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卉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因煜卉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完工,恒龙公司将其未完工的部分将由荣鑫公司施工,故荣鑫公司的工作范围就是查漏补缺,施工初期无法核对工作量,只有待其施工完毕后,方能确定工程量。荣鑫公司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工程量及价格等,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仅记录部分工作量,而非全部。恒龙公司的工作人员亦告诉荣鑫公司账单还需审核,并催促荣鑫公司提供每项费用的对应材料便于走报账流程,关于涉案工程中的项目单价及运费亦是如此。双方一直在商谈结算事宜,不足以证明双方已经结算的事实。二、一审法院以荣鑫公司主张的单价以及运费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认定事实不清。荣鑫公司主张的价格高于恒龙公司与煜卉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的价格,且高于市场询价,恒龙公司的工作人员是负责日常双方工作的对接、协调,无权做出价格的认定,按照恒龙公司的流程,工程结算必须由成本核算后再予确定。所以请求二审法院直接改判。
荣鑫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恒龙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荣鑫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龙公司向荣鑫公司支付55888元及该款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恒龙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荣鑫公司为恒龙公司的苏州凯健友谊养老院项目定制门窗。期间,荣鑫公司的盛***与恒龙公司的***、***、***、***等人通过微信就相关报价、制作、安装、工程量确认、付款、开票等事宜进行沟通。其中:
2021年3月24日,盛***通过微信向***、***发送了手写清单一份,记载:60断桥平开门的面积为24.992平方米,单价为960元/平方米;固定框的面积为6.7平方米,单价为580元/平方米;窗的面积为1.213平方米,单价为800元/平方米等等。***回复赶紧安排做。
2021年4月1日,盛***向***发微信称,明天我安排了两个工人到现场理一理,能安装的先安装掉,跟你说一下,现在人工费比较贵,人工450元一个。***回复行。
2021年4月8日,盛***向***发送了现场统计缺的材料清单,并称现在做了5个人工了。
2021年4月29日,***向盛***发微信称材料拉回来,请明天到现场与其对接处理后续工作。盛***回复后天过来,明天比较忙,还有后来又增加了三个门。***回复好的。
2021年5月1日,***向盛***发微信称,你到现场联系材料部的任工,从今天开始现场门窗方面的都拜托你了,上海那边已经切割。盛***回复好的。后,盛***于2021年5月3日向***再次发送了2021年3月24日的手写清单。
2021年5月14日,盛***向***发送了个人账户。***于次日回复要对公,需要开票,不行补你税金。盛***回复10点的玻璃发票能用吗?***回复我周一协调一下。盛***回复好的。2021年5月17日,盛***问***怎么讲?***于次日回复今天应该可以付,你给个准备开发票的抬头与账户给我。盛***发送了荣鑫公司账户及开票信息。
2021年7月3日,恒龙公司的***向盛***催要人工、材料清单。后盛***向***发送了手写清单并拍照发送了相关单据及PDF文档。同日,盛***向***发微信称,预计还需要10个人工,还有500个限位费用(在随后的聊天中盛***向***发微信称单价为3.5元一个)没有写上去。***回复和老大说过了。后,***向盛***发送手写清单,并称老大让你把打勾的几个费用的清单列出来。盛***回复不是都发给你了吗,铝材的总重量、配件的项目及费用、管理费即其的利润等,按平方算的烤漆费因下家没把清单给其而无法发。
2021年7月22日,盛***向***发微信称,这两天帮忙付点款,工程也快结束了,还有一点打胶,装限位,收尾工作。***回复好的。
2021年8月,盛***与***就纱窗的工作量进行核对,并向***发送了手写清单一份,载明不含税报价为友谊楼等合计424.15米×100元/米=42415元。核对后,盛***在***确认后表示要定纱窗材料了。***回复可以。
2021年9月9日,盛***向***催款,并称新增加的纱窗不付钱不发货,这两天也要急着装。
2021年9月14日,***向盛***发微信称你做了哪些东西,把清单列出来,我补个合同。盛***随后将此前发送给***的手写清单发送给***,其中第一份清单载明:60断桥开门的面积为33.664平方米,单价为960元/平方米;固定框的面积为6.7平方米,单价为580元/平方米;窗的面积为1.213平方米,单价为800元/平方米,合计37173元。第二份清单载明:原有门窗收尾工作中的铝材费6471元,铝材烤漆费加运费为1461元,配件费7849元,后配玻璃费用4722元,后增加幕墙隔断玻璃(结构胶)13284元,百叶制作人工费、玻璃幕墙安装费、人工费暂计20250元(45个*450元),管理费6000元;合计60137元。60137元+37173元,总合计97310元+税点9731元,共计107041元,减去30000元,余77041元。第三份清单载明(纱窗)不含税报价为友谊楼等合计424.15米*100元/米=42415元。随后,盛***还发微信称纱窗的费用还没装完,装了一半。上面77000多元的那个是总的账单,后续增加的消防窗、限位、十来个人工等会给你列一下。
同时,盛***还向***发送了此前已发送给***的单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屏、销货单、钢化玻璃的生产及销售(凭)单、后增加材料及人工费用清单,其中:单据记载:60**为202.6×23.5×1.12=5332元,*锁为3套×15=45元,门角码20个×4.5=90元,运费370元,合计5837元;60**为92×24.5×1.12=2524元,门角10×20=200元;另有部分字迹潦草难以准确辨认。销货单记载:滑撑8支,18元/支,计144元;50锁点50个,3元/个,计150元;泡沫条1扎,50元/扎,计50元;门锁12把,90元/把,计1080元;插销40支,15元/支,计600元;50合页20只,15元/只,计300元;铜锁芯10个,35元/个,计350元;c锁30把,35元/把,计1050元;钻尾平头不锈钢螺丝2公斤,50元/公斤,计100元;自攻螺丝平头3盒,35元/盒,计105元;好巴适耐候胶200支,18.5/支,计3700元;发泡剂15支,14.66667元/支,计220元;合计7849元。钢化玻璃的生产及销售(凭)单记载:面积分别为2.54平方米、2.32平方米、2.98平方米、11.16平方米、3.85平方米、1.27平方米,单价分别为110元、183元、124元、208元、288元、110元,计280元、423元、370元、2321元、1107元、140元。后增加材料及人工费用手写清单2页,载明:消防**窗的铝材2724+运费200元;配件:滑撑10套×40元=400元,风撑6套×38元=228元,执手加锁10套×50元=500元;玻璃2231元;人工费4个×450元=1800元;破碎玻璃更换费用1827元;窗限位器500个×3.5=1750元;增加人工费10个×450元=4500元;合计16160元+税费1616元,总计17776元。总合计:余77041元+17776元+纱窗费用42415+税点4241元,合计余款141473元。
2021年9月17日,盛***向***发微信称,你看一下这两天的那个,你们补个合同,让他给开发票,先打个七八万过去,人家催的也比较急。***回复我来安排他们补一下。
2021年9月24日,***向盛***发微信称我最近都在苏州工地上,具体的事情联系材料员***。盛***回复我没有他电话,有***电话。***回复郭调南京工地了。
2021年9月26日,盛***又将此前已发送给***、***的清单、单据等材料发送给***。
2021年9月27日,***发微信问,防火玻璃可以做啊?盛***于次日回复我们也是外采购。***回复那请也代采购一下吧,就是苏州这边的,我让***跟你联系。
2021年10月,盛***与***就防火窗进行核对沟通,其中盛***向***发送手写清单,载明防火窗面积为50.53平方米,单价为680元/平方米,计34360元(不含税)。***称报价要含税含运费价格。盛***回复含税就十个点。
2021年10月29日,盛***向***发送手写清单一份,载明:新增加:60断桥门(包工包料)33.664平方米×960元=32317元,固定框6.7平方米×580元=3886元,窗1.213平方米×800元=970元,计37173元+税点3717元=40890元。收尾工作:铝材费6471元,烤漆费1461元,配件费4722元,增加幕墙玻璃费用13384元,百叶窗、玻璃幕墙收尾人工费20250元(45个×450元),管理费6000元,计60137元+税点6013元=66150元。纱窗费用424.15米×100元/米=45415元+税点4241元=46656元。后增加消防窗:材料、人工费8083元,破损玻璃费用1827元,窗限位费用1750元(500×3.5),增加人工费用4500元(10个×450),计16160元+税点1616元=17776元。检测窗费用778+300+150+200=1428元+税点142元=1570元。防火窗50.53平方米×680元/平方米=34360元+税点3436元=37796元。5mm银镜2.2×1.35×120=356+运费100+20=476元。以上合计211314元-已付30000元,余款181314元。
2022年1月,盛***多次发微信催问***,账单怎么样了?***回复我正在协调,放心吧,最后还是会出结果。盛***回复关键我这边发票没法开呀,马上就开不到了,厂里天天催我,帮帮忙,能帮您的我已经尽力了,还请您多理解。***回复我一定会的,全是内部瞎扯皮。之后,盛***多次催问进度与付款。***回复我暂时还没法回复,苏州甲方一分钱没到,全部打破计划了。
2022年3月31日,***在盛***多次催问下向盛***回复微信称你的账单目前还卡在项目经理与成本之间的审核的问题上,一个要另一个先确认,我协调了几次没用,明天再跟老板反映一下。
同日,盛***向***发微信问,***说账单卡在项目经理和成本核算那边动不了,你们是什么情况啊?后,***在盛***的多次催问下于2022年4月11日发微信称结账事情你要找材料部,我已经跟你把手续都办完了。
2022年5月26日,***在××号××号有时间过来把你账单当面核对一下,我来协调他们一起把你账核一下,没问题给你把账结了。盛***回复我做的纱窗防火窗这些东西都是经过你们确认之后才做的,那些东西都是有清单的,要对的只有一点人工,还有什么要对的,直接联系我就行。***回复电话里说不清楚,还有要我、成本、材料两三个人一起对的,你的单子一张一张的,没有哪个人能看清楚的。现在老板答应月底给你钱了,你抓住这个机会大家把账对一下。盛***回复成本对哪些东西不明白,当时***也在,他跟我对的时候,我一张一张都对给他了,什么情况他都写好的,单子上都弄好的。***回复如果明确的账出不来,肯定是没法付钱的。盛***回复,28号过去。
同日,盛***向***发微信称,这边说你这个项目上的没有签字,他们成本就一直拖着不给办。你这边只要签了字,成本那边只要核一下成本就没什么话讲了。你这边最多看一下人工的数量。随后,盛***向***发送了有***签字的手写清单一份,记载有后增加的数量及金额。***在下方空白处签字并注明“数量已核,价格由公司确定”。
2022年5月29日,盛***问***怎么样了?***于次日回复让***再核一下你价格,争取今天确定下来。
2022年6月1日,***向盛***发送了《苏州玻璃清单》,盛***回复不同意。***回复这些价格是询得到的。盛***回复玻璃我订的,一分钱没挣,还给我扣钱,给我讲好了还扣。***问隐形纱窗大概多少钱一个平方。盛***回复隐形纱窗都是按照高度算的,还有报价都是你们确认过的,现在再来询价、比价有意思吗?讲好价格一分不能少。***表示成本核下来是这个样子,也不是我们能左右的。
2022年6月2日,盛***向***发送《苏州玻璃清单》(与此前的清单相比调低了部分项目的价格),并称总计215888元,付了160000元,余款55888元,开票194848元,不能再少了。***回复节后我来再协调。之后,盛***多次催问***。2023年6月14日,***在盛***的催问下回复你找***把价格碰一下,相互让个步,把结算弄出来付款,老板也答应给你付了。2023年6月17日,***在盛***再次催问时回复,不是让你跟***把价格碰一下就好了,定下来差你多少钱付了。盛***回复我已经少了,他们那个差太多了。
2022年6月20日,盛***向***发微信称,价格都是跟你们说的好好的,做之前都跟你们讲,如果你们不同意,当时我也不会做的,做完了之后,你们现在跟我在这样扯那样扯。***回复我要是能拍板,老早拍板解决掉了,现在几个部门坐下来,这个说价格高,那个说不行,我难死。
同日,盛***向***发微信表示你跟他们讲总的21万同意,但不能再扣什么费用了。后,***于2023年6月21日回复我这边的权限是在成本含税的基础上给到19万,具体张总(***)那边的权限应该比我大,你明天打电话问问他。
2022年7月5日,***向盛***发送了《苏州门窗总清单》文档,并表示这是刚才几个人碰的结果,后面备注你看一下,需要提供的资料提供一下,看哪些还能帮你加上。盛***回复什么意思,越对越少了是吧?后,***表示这是初审,你把该补的资料补一下,后面要说明的说一下,最终多少还没定呢,我会在中间尽力协调的。盛***回复你这边越审越少了,是解决问题的态度吗?后,盛***多次催促***。
审理中,荣鑫公司与恒龙公司一致确认:恒龙公司已向荣鑫公司付款160000元。同时,荣鑫公司还称案涉工程于2021年3月开始,至2022年5月底结束。
另,根据双方关于案涉工程的汇总单,荣鑫公司与恒龙公司无争议部分为(均未含10%税):原有门窗收尾1中60断桥铝材为5282.8元,开锁孔45元,门角码90元,滑撑144元,锁点150元,泡沫条50元,钢化玻璃及格条4721.73元(3022.9元、424.56元、369.52元、904.75元);防火窗整改1中的钢化玻璃2321.28元,角码200元,滑撑400元;玻璃破损更换中的钢化玻璃及格条1527.9元(1108.8元+419.1元);银镜更换中的镜子352.8元;检测窗1427.6元(777.6元、500元、150元);消防验收增加中的公共楼消防门玻璃723.35元,合页90元。
有争议部分为(均未含10%税):荣鑫公司主张:原有门窗收尾1中门锁1080元(12把×90元),平面插销600元(40支×15元),50合页300元(20片×15元),铜锁芯350元(10个×35元),c锁1050元(30把×35元),钻尾平头不锈钢螺丝100元(2公斤×50元),自攻螺丝105元(3盒×35元),好巴适耐候胶3700元(200支×18.5元),发泡剂220元(15支×14.7元)。原有门窗收尾2中的60断桥开门32317元(33.664平方米×960元),固定窗框3886元(6.7平方米×580元),窗970元(1.213平方米×800元)。收尾人工费20250元(45工时×450元)。防火窗整改1中的60型材2524元(92千克×1.12损耗×24.5元),风撑228元(6套×38元),执手及锁500元(10套×50元),人工费1800元(4工时×450元)。连廊增加玻璃13383.9元(64.76平方米×206.67元)。玻璃破损更换中的钢化玻璃228元(1.1平方米×208元)。纱窗增加42993元(429.93米×100元)。避难间防火窗整改34360元(50.53平方米×680元)。限位增加中的限位1645元(470个×3.5元),人工费4500元(10工时×450元)。消防验收增加中的厨房防火窗946元(1.39平方米×680元),厨房纱窗578元(5.78×100元),铝合金门2200元(1樘×600+2樘×800),公共楼消防门胶及人工800元,质监站主任换纱窗720元(12米×60元)。另还有原有门窗收尾1中的运费370元,烤漆费1323元,车费138元;收尾管理费6000元;防火窗整改1中的运费200元;银镜更换中的运费124元;公共楼消防门铝材及运费968元。恒龙公司则主张:原有门窗收尾1中的门锁840元(12把×70元),平面插销520元(40支×13元),50合页240元(20片×12元),铜锁芯250元(10个×25元),c锁600元(30把×20元),钻尾平头不锈钢螺丝60元(2公斤×30元),自攻螺丝75元(3盒×25元),好巴适耐候胶3400元(200支×17元),发泡剂195元(15支×13元)。原有门窗收尾2中的60断桥开门26931.2元(33.664平方米×800元),固定窗框3350元(6.7平方米×500元),窗788.45元(1.213平方米×650元)。收尾人工费15750元(45工时×350元)。防火窗整改1中的60型材2162元(92千克×23.5元),风撑150元(6套×25元),执手及锁400元(10套×40元),人工费1400元(4工时×350元)。连廊增加玻璃12304.4元(64.76平方米×190元)。玻璃破损更换中的钢化玻璃209元(1.1平方米×190元)。纱窗增加36544.05元(429.93米×85元)。避难间防火窗整改27791.5元(50.53平方米×550元)。限位增加中的限位1410元(470个×3元),人工费3500元(10工时×350元)。消防验收增加中的厨房防火窗764.5元(1.39平方米×550元),厨房纱窗520.2元(5.78×90),铝合金门1700元(1樘×500+2樘×600),公共楼消防门胶及人工500元。质监站主任换纱窗660元(12米×55元)。另对原有门窗收尾1中的运费、车费,烤漆费;收尾管理费;防火窗整改1中的运费;银镜更换中的运费;公共楼消防门铝材及运费均不予认可。
一审审理中,荣鑫公司称,原有门窗收尾2是其在2021年3月24日报价给***的,收尾人工费450元/工是2021年4月1日发给***的,收尾管理费是在2021年7月3日和***说的,原有门窗收尾1(在2021年7月1日发给过***)、纱窗增加(在2021年8月27日、28日发给过***)、玻璃破损更换、连廊增加玻璃是其在2021年9月14日报价给***,避难间防火窗整改、防火窗整改1是在2021年10月11日报价给***的,并也都是被认可、同意的。消防验收增加是***在2022年5月27日签字确认后由***通过微信发送给盛***的。另双方对检测窗也都是没有异议的。至于运费,双方聊天记录中有关于370元运费、138元运费的记载,至于其他微信聊天记录中没有涉及的就不主张了。为此,荣鑫公司还提供了盛***与***在2022年6月的通话录音为证。录音中,盛***称成本核的太离谱了,且其一开始就给你们报好价格的,你们都同意的,如果你们不同意,我们也不做的。***称现在成本就回我一句话,经过市场询价,价格太高,我说很多东西都是我确认给人家的。成本就回我,那就你付钱。盛***称现在询的价和去年的不能比的。经质证,恒龙公司称录音仅代表双方在沟通,不存在价格确认,单价应以其写的为准。为此,恒龙公司还提供了其与煜卉公司的材料采购合同及附件为证。经质证,荣鑫公司对前述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对其也没约束力,并称如果恒龙公司认为煜卉公司的报价更合理,就应与煜卉公司合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可认定荣鑫公司为恒龙公司承接的苏州凯健友谊养老院项目的门窗定制进行收尾。各方虽未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就定制、安装、报价、工程量等事项由荣鑫公司的盛***与恒龙公司的***、***、***、***等人通过微信进行沟通确定。根据盛***于2021年3月24日向***、***发送手写清单,于2021年4月1日向***发微信称明天安排工人到现场理一理,可认定荣鑫公司在2021年3月底、4月初就有派人开始作业。再根据盛***与***、***等人的对账沟通情况,可认定案涉门窗收尾不晚于2022年5月底完工。此后,双方关于价款结算经多次沟通,但因恒龙公司认为价格过高而未能达成一致。其中,荣鑫公司的盛***在沟通中多次表示报价都是确认过的,当时如不同意,其是不会做的。恒龙公司的***则表示结算要材料、成本等多部门对账的,很多东西是其确认的,但其他部门经市场询价认为过高。
又,双方虽就价款结算各执一词,但根据双方在微信沟通中相互发送的汇总单,可认定双方对案涉门窗收尾的工程量并无争议,争议主要在于部分项目的单价以及运费等费用。关于单价,盛***在收尾项目开始之初及新增项目作业之前就有报价给***等人,***等人在收到报价之后或予以确认,或未提出异议,并由荣鑫公司购买材料、组织人员进行作业。在作业过程中,盛***也有将相关单据拍照给***等人,且***在2022年6月与盛***的沟通中也表示很多东西确是其确认的。据此,一审法院对盛***在收尾作业中发送给***等人的手写报价清单、单据、销货单、生产及销售(凭)单当中载明的单价予以确认。关于原有门窗收尾1中的运费、烤漆费、车费、收尾管理费,防火窗整改1中的运费、银镜更换中的运费、公共消防门铝材及运费,结合盛***与***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单据、清单,一审法院对此亦予确认。但荣鑫公司在审理中就运费明确除原有门窗收尾1中的运费、车费外的其他运费不主张了,一审法院对此尊其自愿。经核算荣鑫公司的价款总计为198659.36元(未含税)。关于税费。根据盛***与***关于税费的聊天记录,可认定案涉项目的税费为10%且由恒龙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荣鑫公司主张扣除已付价款160000元后,恒龙公司应支付荣鑫公司工程余款55888元及该款自立案之日即2023年9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恒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荣鑫公司55888元及该款自2023年9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97元,由恒龙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荣鑫公司诉请恒龙公司支付工程余款55888元及相应利息能否得到支持。本案中,荣鑫公司为恒龙公司案涉苏州凯健友谊养老院项目定制门窗进行收尾工作,期间,荣鑫公司的盛***与恒龙公司的***、***、***、***等人通过微信就相关报价、制作、安装、工程量、付款、开票等事宜进行沟通。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门窗收尾的工程量并无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在于部分项目的单价及运费等。对此,荣鑫公司的盛***在项目过程中会把相关报价发送给恒龙公司的***等人,对方收到后或予以确认,或未对报价提出异议,且双方沟通中***也表示很多东西其是确认的,一审法院据此对盛***在收尾作业中发送给***等人的手写清单、单据、销货单、生产及销售(凭)单中载明的单价予以确认,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出恒龙公司应给付荣鑫公司价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恒龙公司以荣鑫公司主张的价格高于其与案外人煜卉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的价格,以及恒龙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无权作出价格认定为由主张对相关费用不予认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相关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7元,由上诉人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费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