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12344号
申请人:深圳市斯普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晟望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斯普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晟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930736.36元的财产,本院以(2020)粤0306民初42880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现需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晟望电气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南昌小蓝开发区支行361×××82账号内人民币1930736.36元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