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42880号
原告深圳市斯普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道新庄社区新围第四工业区******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4934620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余守学,广东先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先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晟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区雄溪路**信用代码9136010069608810XQ。
法定代表人任江西。
原告深圳市斯普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晟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斯普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晟望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77元,减半收取计1108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定 宏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