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21民初935号
原告:晟望电气有限公司(原南昌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雄溪路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608810X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晟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晟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晟望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晟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0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原告晟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