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晟望电气有限公司(原南昌市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21民初935号 原告:晟望电气有限公司(原南昌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雄溪路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608810X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晟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晟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晟望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晟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0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原告晟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