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31912号
原告:***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晟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涉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柯 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