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技有限公司、晟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31912号 原告:***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晟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涉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柯 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