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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文化艺术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京0112民初24185号 原告:某设备安装公司。 被告:某文化艺术公司。 原告某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文化艺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3693322元【(365天+286天)×7068.00元/天+递增42054.00元-95万=369332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房屋租金的违约金(按合同终止的付款日2022年3月17日到实际支付日,按日累计加收千分之五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交的电费25159.54元;4.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日,原告和被告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的位于前夏公庄村的8836平方米房屋租赁给被告。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租金为第一年2580000元,以后每年按租金的5%递增;住房押金100000元;租赁期间被告产生的水、电、暖费,均由被告承担;延期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每延期一日,应按到期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0年6月11日支付租金50万元,后陆续个人***于2021年2月5日支付房租两笔20万元和10万元,个人***于2021年8月27日支付房10万元,共计95万元。此后直至合同终止履行,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租金不支付。2022年初,原告房屋被宋庄镇政府纳入征收计划于2021年9月30日腾退清在此日后被告方于2022年3月17日后才搬走,原告遂与被告按合同约定终止履行合同。合同终止履行后,原告仍多次催促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被告假意答应实则拖延始终不交付租金。现被告不仅不支付租金,连租赁使用房屋期间的水、电费也不支付,原告不得以只能先行垫付水电费。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既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日,原告(甲方、出租方)与被告(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房屋位置:前夏公庄村,四至:东至工商大学;南至原修理厂;西至大路;北至临街大路。地上物情况:房屋建筑面积8836平方米,水、电、暖齐全。租赁物用途:美术培训班。租赁期限3年,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租金标准每年每平米292元,租金总额2580000元,大写贰佰伍拾捌万元整。每年村委会收取垃圾清运费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递增方式:每年按租金的5%递增。支付方式:采取以预付方式,每年一次性支付,乙方入住前交清房款和住房押金100000元,押金待合同终结时经甲乙双方确认物品没有损坏时退还,如有损坏照价赔偿。租赁期间乙方产生水、电、暖费,均由乙方承担(国家正常调价,则按国家标准由乙方缴纳)。若乙方延期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每延期一日,应按到期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在收取租金前将租赁物交付乙方。如果甲方延期交付租赁物,责租期相应顺延。因房地产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新村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或者占用乙方租赁的场地的,则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需提前30天向乙方发出解约合同)。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乙方必须配合。届时,土地赔偿及甲方原有地房屋、设施补偿归甲方,乙方新添置的合法地上物补偿归乙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多付的租金及押金本金。合同中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于2020年6月11日支付500000元;于2021年2月5日通过***支付300000元;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支付150000元,共计支付950000元。950000元中包括押金100000元及租金850000元,原告将950000元全部计算为了已支付的租金,并在诉讼请求中进行了扣减。因被告未付清租金,原告一直在向被告之前法定代表人王某催要。被告方表示还想租用房屋,原告便未让被告腾房,后2022年因政府腾退,房屋属于腾退范围,被告于2022年3月17日开始搬离,故自己主张的是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3月17日之间欠付的租金。被告搬走后,未交纳2022年3月份电费,2022年4月8日原告为被告垫付电费25159.54元(含滞纳金),并将微信付款记录微信发送给王某,王某表示后续会转给原告,但后续并未支付。 原告提交的原告法定代表人党某与被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0月7日,党某:“兄弟节也过了,咱这房屋赶紧安排吧,要是咱这边给不了,咱不行就把房腾了吧”。王某:“党哥,场地肯定得用啊,这么多学生在呢,我尽快安排党哥。”党某:“不用尽快了,一周吧,咱这边没啥动静我就看着安排了。” 2022年2月17日,王某:“党哥房租还款协议还在弄,这两天弄好给您发过去,您看哪里不妥的话再调整。”党某:“好的。” 2022年2月21日,党某:“(语音转文字)兄弟,咱那个协议弄好了吗?你抓点儿紧弄。”王某:“马上了党哥。” 2022年3月17日,党某:”咱那边文档准备了么”“不能啥都不干呀,聊天是聊天,就这么放着不合适吧。”王某:“党哥,公司意思就是装修的事。所以当面跟你说一下。”党某:“什么意思直接说就行了,当面说这里说不是一样。”王某:“党哥,不能咱俩说,我这得有个公司人才行,要不啥结果我说不清楚。再过几天我过去找您吧。”党某:“你定个日子吧,到底哪天,我听你话。”“咱那边不能啥事都这么重要,这半边老是没个意见答复,没意思了。”王某:“知道了党哥。” 2022年3月19日,党某:“(语音转文字)兄弟你看看咱们这老师赶紧搬走吧,这边儿这个,我楼里边儿那个那个电缆什么的是装修的谁的,都都给砸了,弄了的把把咱们人清一下儿吧,完了,我把那个电缆什么的,我都撤回去了。”王某:“收到党哥,我问一下,里面还有一些老师个人的东西,疫情有的老师回不来,我问问怎样弄一下。”党某:“(语音转文字)是啊,抓点儿紧吧,这这天儿的,他哪天过来人过来拆来就没谱儿了。好吧,这一两天赶紧给落实一下儿得了,别到时候儿这东西不弄走人,扒了就埋里头了。”王某回复ok手势。党某:“还有装修那个,先让他们走吧。”王某:“装修?”“装修队的?”党某:“对,装修的老是偷东西,拿走不少东西了。”王某:“我跟他们老板说一声。”党某:“电线什么的,都给剪走了”“嗯嗯,好的。” 2022年3月28日,王某:“党哥,咱们周三见可以吗?我带着另外的股东。”党某:“好的”“周三咱就别再换日子了,水电费想着交了。” 2022年3月30日,王某:“党哥,我们得晚上过去。”党某:“我晚上约人了”“现在行不”“电费先交了哈”。党某当日微信将电费单发送给王某。 2022年4月8日,党某将支付电费的账户交易明细回单微信发送给王某。王某:“谢谢党哥,回头让这边给您转。” 原告表示原告法定代表人党某多次和王某协商房租事宜,均无果,因被告于2022年3月17日开始搬离,故原告认为双方合同于2022年3月17日解除。 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 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遇到拆迁腾退,被告于2022年3月17日开始搬离,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表示双方租赁合同于2022年3月17日解除,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赁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因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对原告主张的租金支付情况提出异议,本院采信原告所述的租金支付情况。对原告要求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3月17日期间尚欠租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计算,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950000元,经核算,原告主张金额未超按照合同标准计算金额,被告应再支付原告租金3693322元。 对于违约金,原告主张从2022年3月17日起,以尚欠租金为基数计算,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计算标准,其同意本院进行调整,本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调整为以2022年3月17日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4.8%为计算标准。 对于电费,合同约定由被告负担,现原告垫付了该费用,故被告应将电费支付原告。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文化艺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支付原告某设备安装公司租金3693322元; 二、被告某文化艺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支付原告某设备安装公司违约金(以3693322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14.8%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某文化艺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支付原告某设备安装公司垫付的电费25159.54元; 四、驳回原告某设备安装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48元,由被告某文化艺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为准),由被告某文化艺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