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冀行申4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用名***),男,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迁安市某,住所地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秦某,任该中心主任。
原审第三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某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迁安市某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2行终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5年8月22日向本院邮寄撤销再审申请书,称因申请人实质诉求已通过另案处理,为减少诉累,申请人撤销再审申请,请贵院予以审核批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身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