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5民初9583号
原告:***,住江西省铅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负责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自主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