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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等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5民初9583号 原告:***,住江西省铅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负责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自主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