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09民初2921号
原告:曹妃甸区生态城蓝鱼广告制作服务部,住所地曹妃甸区。
经营者:***,女,1985年12月5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
原告曹妃甸区生态城蓝鱼广告制作服务部与被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曹妃甸区生态城蓝鱼广告制作服务部于202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妃甸区生态城蓝鱼广告制作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妃甸区生态城蓝鱼广告制作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曹妃甸区生态城蓝鱼广告制作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