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易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太易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6844号
原告:北京太易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376室。
法定代表人:司海刚,总经理。
被告:**,女,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北京太易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太易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太易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太易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卉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 官 助理 黄冰瑶
书 记 员 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