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0民初246号
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系重庆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诉讼代表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系重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重庆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系重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
被告:重庆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
诉讼代表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系重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重庆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系重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
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因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被告重庆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故原告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28元,减半收取计3414元,由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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