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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8民初833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3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重庆市南岸区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里河路**号甘家口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3370632-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70.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