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8民初833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3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重庆市南岸区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里河路**号甘家口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3370632-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70.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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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