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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牡丹区某某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山东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02民初4601号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某某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某某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山东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原告菏泽市牡丹区某某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泽市牡丹区某某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