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05民初1710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85021X0。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对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