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4466号
申请人:北京***电器设备安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街8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南一街28号院9号楼1层1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电器设备安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电器设备安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9537.71元。北京***电器设备安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和保单(保险金额为669537.71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电器设备安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9537.71元。
申请费3868元,由北京***电器设备安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诺 敏
书 记 员 白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