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维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鼎维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2执2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鼎维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00349684T。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美通(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671747068W。

法定代表人:李滟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2民初18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877861.9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已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相关财产信息。经查,1、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XXX,本院已查封车辆档案但未实际扣押;2、被执行人名下有股权,因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垫付评估审计费用且同意不处置该股权,本院未能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债券等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