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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燃气经销部、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303民初1274号 原告:某燃气经销部。 负责人: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某燃气经销部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某燃气经销部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燃气经销部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燃气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8元,减半收取计2109元,由原告某燃气经销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