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4执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赛尔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赛尔网络有限公司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4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赛尔网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96.727775万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信息,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闽侯县农业农村局的中标信息进行核实,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委托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了公布。
6.本院以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可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万元,未到位金额96.727775万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4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卫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