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9884号
原告:山东英创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北京路45号东办公楼一楼-937(商务秘书公司托管地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被告:赛尔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清华科技园8号楼B座赛尔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下初镇。
原告山东英创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赛尔网络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2023年3月6日,原告山东英创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山东英创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英创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3元,减半收取计901.5元,由原告山东英创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