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执异199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赛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B801-8-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赛尔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号楼2011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赛尔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清华科技园8号楼B座赛尔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92年6月25日出生,赛尔网络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在执行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无线公司)与赛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投资公司)、赛尔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网络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依据:(2022)京01财保47号、(2022)京01财保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案号:(2022)京01执保102、233号]过程中,赛尔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赛尔投资公司述称,请求依法解除(2022)京01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赛尔投资公司基本账户北京银行清华园支行×××1341账户(以下简称1341账户)实际金额320.93元和77131803.51元额度的超额冻结。事实与理由:法院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2月7日作出了(2022)京01财保47号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赛尔投资公司、赛尔网络公司价值77137466.5元的财产。在执行中,法院实际冻结了赛尔投资公司5342.06元和赛尔网络有限公司77132124.44元共计77137466.5元,金额与保全裁定书一致。但是,在冻结赛尔投资公司上述金额后,赛尔投资公司发现后来入账的320.93元款项也被冻结不能使用,这已经超出了保全裁定书金额。另外,咨询北京银行,赛尔投资公司账户被冻结额度为77137466.5元,后续入款将继续冻结至77137466.5元这个额度。赛尔投资公司是股权类投资公司,经营中会有大量投资款汇出、股息和分红不定期入账,上述法院冻结账户将严重影响赛尔投资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另外,被冻结账户为赛尔投资公司的基本账户,根据人民银行规定,企业基本账户用于员工工资发放、社保和税款交纳以及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等,基本账户被冻结不能正常使用,将给赛尔投资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无法预估的影响和损失。为了不给赛尔投资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干扰和损失,恳请贵院立即解除对赛尔投资公司1341账户实际金额320.93元和77131803.51元额度的超额冻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2年2月7日,本院作出(2022)京01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赛尔投资公司、赛尔网络公司价值77137466.5元的财产。2022年2月22日,本院冻结赛尔网络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108_1账户(以下简称108_1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1155993.81元,以77137466.5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冻结赛尔投资公司在1341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342.06元,以77137466.5元为限作冻结处理。
2022年3月24日,赛尔网络公司向本院提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所开立的账号为×××0189的账户(以下简称0189账户)中的存款77137466.5元,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京01财保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赛尔网络公司0189账户中的存款77132124.44元。二、实际足额冻结上述第一项银行存款77132124.44元后,解除对赛尔网络公司108_1账户的冻结。2022年4月15日,本院冻结赛尔网络公司0189账户中的存款77132124.44元,于2022年4月18日解除对赛尔网络公司108_1账户的冻结。
另查,本院冻结赛尔投资公司在1341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342.06元,以77137466.5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后,该账户于2022年3月10日入账的316.92元,于2022年3月21日入账的4.01元被本院冻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本案中,本院(2022)京01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赛尔投资公司、赛尔网络公司价值77137466.5元的财产。目前,本院实际冻结赛尔投资公司5662.99元、赛尔网络公司77132124.44元,共计冻结77137787.43元,冻结已明显超额。故赛尔投资公司所提异议成立,本院执行实施部门应根据情况变化,在核实实际冻结的赛尔投资公司、赛尔网络公司金额情况下,解除超额冻结的财产。另,采取何种措施消除明显超标的额查封、冻结的状态,属于本院执行实施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的范围,不应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赛尔投资有限公司所提异议成立;
二、本院执行实施部门采取措施消除本案明显超标的额冻结的状态。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