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尔网络有限公司

赛尔网络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异34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赛尔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院清华科技园**楼**赛尔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鸿,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宜浓,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廊坊市坤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
法定代表人:杨健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廊坊市坤武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赛尔网络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村桥南厂房内货物金精矿粉的行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赛尔网络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请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赛尔网络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 立
审 判 员  苏晓龙
审 判 员  周洪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智超
书 记 员  靳亚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