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3民初2995号
申请人:天津市某建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A。
被申请人:B。
被申请人:C。
被申请人:D。
原告天津市某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A、B、C、D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某建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A、B、C、D名下价值4,1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A、B、C、D名下价值4,100,000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续行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某建工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