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塘沽渤海建工有限公司

天津市某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3民初2995号 申请人:天津市某建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A。 被申请人:B。 被申请人:C。 被申请人:D。 原告天津市某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A、B、C、D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某建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A、B、C、D名下价值4,1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A、B、C、D名下价值4,100,000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续行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某建工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