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421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塘沽渤海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大厦B座305-169。
法定代表人:孟维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天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六大街110号5F-C01。
法定代表人:唐家庆,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塘沽渤海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0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61767元。
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天津天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天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期限两年,同时将被执行人天津天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8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个,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3月8日-2022年3月7日),于2021年5月3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天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如到期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查封,应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561767元。执行过程中未受偿。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0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梦亮
审判员 李孝江
审判员 孟 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