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塘沽渤海建工有限公司

陵川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渤海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辖终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陵川食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叶学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塘沽渤海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5-169。
法定代表人:任永,董事长。
上诉人陵川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塘沽渤海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1民初12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陵川食品(天津)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红桥区,案涉工程非建设类施工工程,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双方签订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陵川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冷库改建及室外地面等工程,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康 艳
审 判 员  史军锋
审 判 员  张红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常嘉奕
书 记 员  张 晨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