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03民初2344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