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云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盛云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03民初2344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