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云0103民初10767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1月20日生,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德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9年3月26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劳务费61120元;2.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劳务费自2022年1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15.2%)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2月4日为17867.8元,以后应持续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776元、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250元等全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合计78987.8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至9月期间,原告受被告***雇佣及要求,为周家村、石闸城城中村改造项目(瑞鼎城二期)××栋××层至40层喷淋系统安装提供劳务,并完成了全部劳务内容。被告***在原告完成劳务工作后,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才于2021年4月28日与原告签订《劳务费协议》,确认欠付原告的劳务费为61120元,并承诺于2022年1月1日前付清,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2%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前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仍未按约支付原告劳务费。被告某某公司系瑞鼎城消防工程项目的承包方,其将项目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之规定,某某公司应对***欠付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某某公司亦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劳务费。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
被告某某公司答辩称:某某公司并非是接受劳务的一方,接受原告劳务的应当是被告***个人,原告所主张的全部费用应由被告支付。某某公司对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约定提供何种劳务等等均不清楚。根据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以及相应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分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关系,某某公司并非是适格的责任主体,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劳务费协议;2.(2021)云0103民初10532号民事判决书;3.(2021)云0103民初10530号;4.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被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22)云01民终7238号民事判决书;2.(2022)云01民终3541号民事判决书;3.(2022)云01民终35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被告提交证据欲证明目的,本院待后进行综合评判。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21年4月28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劳务费协议》载明甲乙双方一直存在劳务用工方面关系,甲方一直按照乙方的要求完成石闸城中村改造项目(瑞鼎城二期)××栋××层至40层喷淋系统安装。截止2022年1月1日,经双方结算后一直确认,乙方尚欠甲方劳务费款61120元。乙方承诺于2022年1月1日前以微信形式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项。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后,乙方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乙方应按逾期劳务费款的2%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明确主张其在本案中主张的费用为劳务费,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是一方提供劳务,接受劳务方向提供劳务者支付报酬的合同。经查,***系向***提供劳务,***与***之间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与***签订了《劳务费协议》明确截止2022年1月1日欠付***劳务费61120元,本院支持***当向***支付61120元劳务费。关于***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劳务费协议》中约定***应当于2022年1月1日前向***支付劳务费,且应按逾期劳务费款的2%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自2022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某某公司应否对***欠付***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院认为,连带责任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系为***提供劳务,涉案的劳务费用亦是***与***进行结算,故与***建立劳务合同关系的主体为***,某某公司并非是与***建立劳务合同关系的合同相对方,且各方亦没有约定某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主张某某公司应当对***欠付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主张某某公司与***之间存在分包或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某某公司与***之间存在分包或挂靠关系及某某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故应当由***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公告费,该费用系***在***违约后为维护权利产生的合理费用,本院支持被告承担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产生的公告费250元以及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产生的公告费(凭支付单据确定数额)。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611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11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2%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6元,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产生的公告费250元以及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产生的公告费(凭支付单据确定数额),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办公电话:157××******)。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自行到盘龙法院打印交费电子发票,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