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路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致胜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3民初10564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路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337145210。 被告北京致胜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76109395。 原告***诉被告被告北京天路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致胜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到庭告知其送达诉讼材料情况,并询问其是否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原告***之委托代理人表示当事人无钱支付公告费,本案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