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28764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
被告:北京致胜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楼**110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天路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韩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丽,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致胜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天路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闻海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