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3民初10564号
原告高立永,男,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王海静,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路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337145210。
被告北京致胜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76109395。
原告高立永诉被告被告北京天路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致胜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高立永到庭告知其送达诉讼材料情况,并询问其是否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原告高立永之委托代理人表示当事人无钱支付公告费,本案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郝自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