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1003执21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信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小璜镇枫林村西岗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069713666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信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22)赣1003执2100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