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赣1003执恢260号
东乡县绿地臻品置业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江西信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于2019-4-10作出的(2019)赣1029执10号民事/刑事/调解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信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依法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支付合同款元。
(2)向支付***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
主账户户名: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子账户账号:×××21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794-423****
本院地址:邮编: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