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1003执恢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信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东乡区**镇洋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069713666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莱东华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经济开发区东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332857019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信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莱东华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江西信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赣1003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挺
审判员 ***
审判员 潘 丽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