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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503民初2226号 原告:邢台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邢台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台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邢台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493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49365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某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和顺至邢台××路××及相关工程HXZH标段项目工程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被告用于新建和顺至邢台××路××及相关工程HXZH标段项目施工。自2021年10月至2023年11月间,原告共计供应被告价值2820020元混凝土,尚欠649365元货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拖欠支付,向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某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某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和顺至邢台××路××及相关工程HXZH标段项目工程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含税总计1035500元;第七条约定混凝土供应量每满1000立方米办理一次结算,如一月内供应数量不满足1000立方米,当月25日为本月结算日期;第十条约定,被告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2022年4月8日、2024年2月5日,原被告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两份补充协议书,将合同含税总价增加至2892010元,增值税率3%。 经原被告双方签字核对的结算单证明,自2021年10月26日至2023年11月28日间,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混凝土价值2820020元,不含税总价为2735419.4元。被告已支付货款2170655元,剩余649365元未付。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649365元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据双方签字的结算单以及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649365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原告供应混凝土至2023年11月28日,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应以649365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6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利息,但不得超过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即27354.194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邢台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剩余货款649365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649365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最高不得超过27354.1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94元,减半收取5147元,由被告某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