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3民初3620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