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3民初3620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