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瀚诚建建材有限公司等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2民初427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原告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