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2民初427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原告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