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8民初2291号
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雄县养路工区,住所地河北省雄县。
法定代表人: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雄县养路工区与被告某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雄县养路工区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雄县养路工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雄县养路工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雄县养路工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