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建德市寿昌镇鑫辰吊装服务部;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82民初5717号 原告某某服务部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且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服务部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