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222执保19号 申请保全人: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宜阳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段寺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3057467866。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614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气化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华北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18295J。 负责人:***。 申请人保全人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气化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陕0222民初2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保全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气化工程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1506.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