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好高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0民辖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7号院9号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好高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626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图书馆1-4层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城关镇梅潮村一组。 原审被告:***,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城关镇四马山村四组。 上诉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好高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4)鲁1003民初2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