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22财保328号
申请人:江苏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江苏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保全连云港市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名下房产,保全限额3300000元,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连云港市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或处置等。保全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美麟.峰景(红星.星都荟)25幢1-201、1-301、1-401、1-302、1-402室房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变卖、毁损及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期限为三年。
以上保全限额为3300000元。
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