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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长沙荣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2民初9198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汉族,1993年9月3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