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2民初9196号
原告:北京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199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湘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北京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