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德爱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伏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民辖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爱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91弄100号2幢425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伏某某,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母某某,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巫某某,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原审被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沙岭段甲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德爱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爱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伏某某、母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巫某某(以下简称六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25)闽0128民初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德爱威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德爱威公司与六被上诉人之间并无签订劳务合同,德爱威公司系与案外人陈某某签订的劳务合同;六被上诉人系陈某某班组下的劳动工人,其与陈某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而与德爱威公司并无直接法律关系,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综上,由于德爱威公司与六被上诉人之间并无劳务合同关系,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综上,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5)闽0128民初478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六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六被上诉人以“劳务合同纠纷”起诉,应当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案涉合同履行地位于福建省平潭县,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德爱威公司关于其与六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上诉主张,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本院不予评析。综上,德爱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