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产业运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03民初3号 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某某产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北京东方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精合成慧产业运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提交撤诉申请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并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撤诉申请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并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东方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