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065号
原告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众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众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