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申19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园工业区兴运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住所地:**京市**城区**直门**大街**号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中国通信建。住所地:**京市丰台区**方家庄**号方家庄甲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腾飞管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通信北京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8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日腾飞管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不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保证金应当退还。招标是当事人一方向数个相对人或不特定的人公布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记载该意思表示的文件为招标公告。在招标活动中,标底不公开,因此,招标公告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本案中,从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十七条的内容上看,该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是针对参与评标且已取得中标资格的投标人。已取得中标资格的投标人因其投标意思表示得到招标人的承诺,并与招标人建立了合同关系,此时,招标文件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对已取得中标资格的投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适用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申请人的要约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不参与评标”,更没有取得中标资格,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法律关系并未成立。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招标人主张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再审申请人主张违约责任,与法不符。申请人的投标函只同意“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二)申请人没有中标,未给被申请人造成任何损失,保证金应当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三)申请人并非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保证金应当退还。在提供的招标文件中,其他材料真实有效,只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尚未取得,正在办理当中,并于2014年1月2日正式领取了该证书,故此申请人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综上,一审、二审判决申请人须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对本案再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本案系招标投标合同纠纷,双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可以自行设定不悖法律规定之权利义务,设定权利义务之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即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并进行资格审查。本案中,移动通信北京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对该证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精神。招标文件同时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文件和材料,意图骗取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本院认为,投标人提交真实、合法且有效的资质证明文件是确保招标投标法律活动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亦是投标人具备基本履约能力的前提,招标文件的上述规定,其目的在于通过保证金的方式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时即具备相应资质,该项规定之内容不悖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投标人在招投标阶段可依自身资质情况选择是否接受招标文件之规定,并自由决定是否选择投标,但投标人一经投标并交纳相应的保证金,该规定即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日腾飞管业公司在本案投标时并不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移动通信北京公司根据其提交虚假资质文件的行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日腾飞管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