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启宸弘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926执保6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启宸弘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启宸弘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5)陕0926民初5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启宸弘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查封或扣押其他财产,金额限于2,287,189.04元以内。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的冻结期限为2026年6月30日,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027年6月30日,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2028年6月30日。 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启宸弘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冻结金额为1591.56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保全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向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