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93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中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
法定代表人:郑祖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忠,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可梅,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霆,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上诉人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与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4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集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中集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第一季度奖差额640元;2.中集公司无需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4850元;3.中集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128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中集公司承担。
***一审起诉请求:1.中集公司支付***2018年4月29日至2018年5月1日加班费2138.08元;2.中集公司支付***2019年1月5日、6日和12日加班费1832.64元;3.中集公司支付***2017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6日加班费61241元;4.中集公司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以及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住宿费用报销12400元;5.中集公司支付***2019年第一季度奖差额890元(应发4450元,实发3560元);6.中集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4850元;7.中集公司支付***2017年、2018年年休假工资4105元;8.中集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5280元;9.中集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120元;10.中集公司支付***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8日工龄工资9600元;11.中集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中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2019年第一季度季度奖差额890元;二、中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4850元;三、中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128元;四、中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律师费951.77元;五、驳回中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起诉的案件受理费5元及被告起诉的案件受理费5元,均由中集公司承担。
中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粤0306民初2420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判决中集公司无需向***支付2019年第一季度季度奖差额890元,2017年度年终奖4850元、多余核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6元以及律师费951.77元;2.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
***针对中集公司的上诉答辩称,原审很多事实没有查清,并且相关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公司方的所主张的事实,请求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支持***的上诉请求。
***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24206号民事判决对于以下诉求的认定,中集公司应赔付***以下费用:1、2018年4月29日至2018年5月1日加班费2138.08元;2、2019年1月5日、6日和12日加班费1832.64元;3、2017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6日加班费61241元(扣除以上两项);4、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及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住宿费用报销12400元;5、2017年、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105元;6、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5280元;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120元;8、***委托律师诉讼支付律师费8000元;二,对(2019)粤0306民初24206号民事判决对于以下诉求维持原判:1、2019年第一季度季度奖差额890元(应发4450,实发3560);2、2017年度年终奖4850元;
中集公司针对***的上诉答辩称,一、针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仅有2点不符,第一点是关于工资结构中季度奖的标准,一审判决认定季度奖是一个月的工资,而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及季度奖发放习惯均显示该金额是不确定的数额,应该根据员工的当季度的表现予以考核,第2点关于年终奖,一审判决认定公司未向员工发放2017年年度的年终奖,并认定公司2018年12月10日发放的款项是2018年年终奖,该认定不符合常理,根据商业习惯及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2017年年度的年终奖需在下一年度进行相应程序、评定后才予以发放,故2018年12月10日发放的是2017年度年年终奖,而非2018年年度年终奖;二、其他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均无异议;三、针对***的上诉请求,其关于加班费、住宿费费用报销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均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在(2020)粤03民终14080号案件中主张了2018年度年终奖,该案一审判决以***在本案中已自认发放了2018年度年终奖为由,对***主张的2018年度年终奖予以驳回。***确认其在本案中主张的住宿费用报销实际就是(2020)粤03民终14080号案中所主张的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95000元,该案驳回了***的诉讼请求。
二、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中集公司之间曾存在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集公司是否应向***支付以下款项:1.2018年4月29日至2018年5月1日,2019年1月5日、6日和12日,2017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6日期间的加班费;2.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以及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住宿费用报销;3.2019年第一季度奖金差额;4.2017年度年终奖;5.2017年、2108年年休假工资;6.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8日工龄工资;9.律师费。
关于加班费问题,本院认为,中集公司每月均向***发放工资条,并明确有异议应向公司进行反映,***并未举证证明其有对工资结构及工资标准提出过异议。而《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以及***自己提交的微信截图均显示,加班需要提前在OA中进行申请,按公司规定提交申请并获批同意。***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加班有按照公司流程进行审批。而《员工手册》中亦规定季度奖金中包含了加班费。综合上述情形,***主张加班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住宿报销费,首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中集公司每月均固定向其发放上述费用,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符合补助规定和住宿节约补助规定中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在本院作出且已生效的(2020)粤03民终14080号案件也已经提出包含该项请求在内的工资差额,该生效判决亦未予以支持。
关于2019年第一季度奖金差额,中集公司认为***于2019年4月26日起开始旷工为由,主张该季度奖金已足额发放。本院认为,2019年的第一季度本身并不包含2019年4月份,且***是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非旷工,中集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公司如何考核发放季度奖,故原审以***以往月份基本固定发放的年终奖数额核算出,中集公司应当向***支付该季度奖差额89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2017年度年终奖,虽然***二审庭审时确认2018年12月发放的4850元为2017年度奖,但其同时也表示自己搞不清是哪一年的,公司发多少是多少。鉴于中集公司在2018年底才发放年终奖,并未明确标注为何年份的奖金,容易让劳动者产生误解,劳动者无法区分是何年度的奖金,情有可原。本院已生效的(2020)粤03民终14080号判决也已经认定上述金额发放的是2018年的年终奖,中集公司在两案中也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不符合发放2018年年终奖的条件,故本院以法院生效判决以及劳动者实际无法区分具体奖金年份的客观情况,认定中集公司应当向***支付2017年年度奖4850元。
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并无依据。原审对此已一一作出分析论述,论述合法合理,本院不再赘述。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审计算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工龄工资,***并无证据证明其应当享受工龄工资,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原审依据***的胜诉比例,酌情认定的律师费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中集公司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双方上诉的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上诉人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各自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 静
审判员 彭 安 明
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娱芬(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