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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石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投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306民初23043号
上列当事人之间本诉及反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剑鹏和王道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波和毕愉茜、第三人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华桥和沈琴、第三人北京都林国际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第三人共同签订的《甲岸智能立体车库项目合同》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照合同全面履行。 本诉之焦点为涉案施工项目的结算款额的核定问题。《甲岸智能立体车库项目合同》对建筑施工部分结算的程序和价款构成均有详尽的约定。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定书》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程序,审核价亦符合合同关于结算价构成“建筑部分(工程费)结算价=建筑部分(工程费)合同价±甲方认可的工程变更和签证±价格调差”的实质条款,本院确认该份结算材料的效力。原告辩解称合同原定的12480000元为暂定价,本院不予采纳,理由为:(一)合同明确承包方式为总包干。(二)合同约定招标文件、合同范围内的建筑部分项目价(不含调差)不超过建筑部分(工程费)的中标价。因此,合同原约定施工内容的结算价款即为12480000元,其他设计变更或增量施工,应按相关签证单增加付款,审核材料已经对签证单的相关内容增加施工款项,审定价已涵盖全部施工内容,原告对审定价的异议不成立。故本院确认审定价13131269.17元的效力,被告应当据此向原告支付款项,迟延履行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赔付利息,利率参照相关金融机构公布标准为妥。至于利息起算时间,时至审定造价之日2020年3月11日,应付款项为结算价97%即12737331.09元,被告已付11711310元(11608010元+103300元),尚欠1026021.09元,被告未及时支付,应自翌日起赔付利息。2021年5月10日,质保期届满,按公平原则,被告应当将质保金393938.08元结付原告,逾期未付则应自翌日起赔付利息。 反诉部分,涉及施工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责任,本院分析、处理如下:(一)逾期完工的责任。根据《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定书》的审核说明,认定逾期完工为11天,被告庭审主张逾期75天,与此不一致。考虑到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是根据被告直接送审的施工材料做出的认定,更具证明力,本院确认逾期完工为11天。同时,本案施工涉及多处设计变更,被告认可的工程变更和增量签证的工程款亦达546205.84元,故少量工期调整是合理的,本院不支持被告该部分反诉请求。(二)原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垫付农民工工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按公平原则,应在工程款予以抵扣,但被告并未就垫付的紧迫性提供证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扣除违约金”的情形尚有存疑,本院对被告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三)施工事故的责任。据查明事实,发生水管破裂的施工事故的原因主要为:被告提供的勘察报告不准确、原告施工不严谨。双方应按过错程度分摊损失,相对而言,被告方的原因更为直接,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定双方按8:2承担责任。故原告应赔付被告损失:186510元×20%=37302元。据被告的反诉状陈述,原告已就涉案施工事故垫付押金50000元,此款足以承担上述责任,本院对被告该部分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本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情况,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3月22日,招标人深圳市宝投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单位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石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都林国际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标段名称为甲岸智能立体车库项目(三次),中标价为2504.33475元,中标工期为总工期325日历天(包含设计、施工图预算、报建—甲方、第三方、政府及相关单位审批、备案、供货、施工、验收及工程移交,并取得《平面移动式立体车库设备准用证》和《安全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书)。 2018年4月8日,深圳市宝投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为甲方(发包人),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石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都林国际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为乙方(承包人,为联合体投标的中标人),就上述中标项目签订《甲岸智能立体车库项目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岸智能立体车库项目发包给乙方完成,合同相关内容包括:(一)第一部分第三条,合同标的包括设计、建筑、设备采购及安装、其他工程和服务,承包方式为总包干(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等)。(二)第一部分第四条,总工期325日历天(包含设计、施工图预算、报建—甲方、第三方、政府及相关单位审批、备案、供货、施工、验收及工程移交,并取得《平面移动式立体车库设备准用证》和《安全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书);总工期不超过325日历天,开始时间为签订合同的次日。(三)第一部分第五条,合同总价款由建筑部分设计费、建筑部分工程费、立体车库设备及安装费、暂列金额等组成,暂定总金额25043347.50元(含税价),其中建筑部分设计费35万元,建筑部分(工程费)暂定12480000元,立体车库设备及安装费(含相关配套、设备及设备安装设计费等)暂定10657452.80元,暂列金额暂定1555894.70元。第5.3条约定承包人完成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报监理、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经区造价管理站审核后,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本工程合同价。(四)第二部分第1.19条,质保期为通过工程所在地工程、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并获得设备使用证书和《安全检验合格证》并由发包人接收之日起计算24个月。(五)第二部分第二十七条,除了通用条款第28条(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或拖延是根据通用条款第27.2款的约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承包人延误交货,将按约定支付误期赔偿费。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提供服务和按时完成伴随服务,发包人应在不影响合同项目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日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总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万分之五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格的1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发包人可考虑根据规定终止合同。若承包人提前交货,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五)第三部分第17.4条,监理人应在收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审核完毕(并报备甲方),通过后,乙方应在次日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开工通知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请求和理由,发包人应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3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3天内没有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六)第四部分第2.1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整项目的规模、标准及合同价。建筑部分(工程费)合同价:乙方完成施工图设计,编制预算,报监理、甲方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区造价站(如甲方需要)审核后,不参与下浮,建筑部分(工程费)中标下浮率为15.18%,建筑部分(工程费),中标下冲率=1-乙方建筑部分投标报价÷1471.493533万元。以上要求设计缺陷所产生的费用(含设计工程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进入合同价。招标文件、合同范围内的建筑部分项目价(不含调差)不超过建筑部分(工程费)的中标价。(八)第四部分第2.3.1(2)条,建筑部分(工程费)结算价=建筑部分(工程费)合同价±甲方认可的工程变更和签证±价格调差。(九)第四部分第29条,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据违约程度给予限期改正、书面警告及扣除违约金的处理,其中限期改正的情形每一次扣除违约金1000元,一般违约的情况性每一次扣除违约金5000元,严重违约的情形每一次扣除违约金50000元。(十)第四部分第30.2(4)条,如果乙方严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引起投诉上访的,经监理工程师、甲方核实后,将从乙方的工程款或保证金中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乙方的不良行为报宝安区有关劳动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合同签订后,相关多方主体于2018年6月1日举行开工仪式,并进行了一定的宣传。庭审中,原、被告对开工日期存有争议。根据工程签证单,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进行停车场出入口整理,于5月17日实施对充电桩及钢结构雨棚拆除工程,于5月20日进行燃气管道探测,以上均为施工准备,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系在2018年6月1日之后方在上述工程签证单上回复意见并署名、落款。 施工过程中,被告依约向原告及设计单位提供地质勘察报告和地下管网管线图(合同约定仅供参考)。原告按上述报告及线图施工时,于2018年6月11日施工时致使水管破裂,导致停工,由相关部门抢修处理后,原告于2018年8月复工,并对施工方案进行了相对应的调整。为处理水管爆裂事宜,产生押金支出50000元和抢修费用136510.19元,合计186510.19元。 2018年10月22日,深圳市宝投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为甲方(发包人),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石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都林国际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为乙方(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协议》,变更项目进度款中建筑部分工程费支付方式,约定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至合同约定总价10%;钢结构工程完成至结构五层后,支付至合同约定总价50%;钢结构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约定总价65%;钢结构工程、玻璃幕墙工程、水电工程、消防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约定总价80%;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约定总价85%;工程结算经区造价管理站审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区造价管理站审定建筑部分(工程费)结算价的3%的银行保函作为质量保证金(如为保函,保函必须在保修期满后30日内有效期)后,甲方按区造价管理站审定建筑部分(工程费)结算价支付余款。 2019年5月10日,涉案甲岸智能立体车库项目完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庭审原、被告确认移交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经统计,施工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11608010元,并于2020年1月31日为原告向施工工人垫付工资103300元。最后一笔进度款100万元于2019年12月9日支付。 2019年10月28日,深圳市欣广拓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经委托作出《甲岸智能立体车库项目结算审核书》,对涉案项目施工部分进行竣工结算审核,送审造价为18450935.67元,审核造价13257045.54元,核减金额5193890.13元;审核造价构成为:合同清单部分按合同约定结算价12480000元,变更签证部分650484.74元,材料调差126560.80元。原、被告均有在该结算文件上签章,原告另主张《甲岸智能立体车库项目结算审核书》首页原黏贴附有一份原告的书面意见,最终审核时应当一并提交给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但被告未一并提交。 2020年3月11日,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作出《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定书》,对涉案项目建筑施工部分造价进行审定,送审造价为13257045.54元,协审造价为13131269.17元,审定造价为13131269.17元。审定书审核说明部分明确金额构成为:合同约定结算封顶价12480000元,变更签证546205.84元,调差部分105063.33元。另,审核说明中陈述:该项目于2018年6月6日开工建设,于2019年5月10日通过竣工验收,延误共计累计约11天,超工期的主要原因未提及。审核说明中提及多处设计变更的相关方案。
一、被告深圳市宝投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石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1419959.17元,并赔付相关利息(其中以1026021.09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其中以393938.0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72309元,反诉受理费7690元,合计79999元,由原告承担67877元,被告承担12122元。原告已预缴72309元,被告已预缴7690元,本院径退原告443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443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柯   德
书记员 邱果(兼) 书记员 李 玉 婷